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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公布施行,為落實本條例第八條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 111 年 3 月 21 日訂定發布 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 ( 以下簡稱勞動法規指引 ) ;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授權文化部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之規定, 111 年 3 月 21 日訂定發布 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 。(以下簡稱契約指導原則) 勞動法規指引是對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的保障專章,希望文化藝術事業單位能遵守《勞動基準法》。契約指導原則是為使文化藝術工作者認知到在資訊對等下簽訂契約,對雙方工作更有助益。 鑒於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型態差異甚大,契約指導原則先以「總則」模式盡可能將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應約定之事項以及法律上常見的爭議點加以敘明,另以附件 1 至 5 (契約要項)針對不同領域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強說明應注意之其他契約議題。 藝創工會在 2019 年的藝文勞動調查顯示,文化藝術工作者有低收入、高工時的過勞現象。其中也不乏藝文事業單位長期未能遵守《勞動基準法》等各項勞動法規,造成僱傭關係下的藝文工作者勞權受損,同時業文界也存在承攬、委任藝術工作者在工作未簽約造成不少與業主的糾紛。本次透過文化部與藝創工會共同製作這兩項行政規則的圖文懶人包,希望能夠讓藝文工作者能夠更加理解自己的權益。文化部期望藉由兩項行政規則規範文化藝術事業及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強文化藝術產業內之從業人員之基本權能,在良好的環境下工作,減少紛爭,並能確保彼此基本的勞動權益,以利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 如果不清楚自己的關係類型,請點我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