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單元 性別工作平等
前言:
為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文化藝術事業應推動職場之性別友善、建立無歧視之工作環境,並預防性騷擾之發生及補救。
*像是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各項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育嬰留停者可以維持社會保險,原由雇主繳納之部分,無須繳納,受雇者應負擔之部分,可延緩三年繳納。
*可參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