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 原則說明


 



前言:

文化部 111 年 3 月 21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指引) ,為確保文化藝術事業瞭解自身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各項勞動法規細節,包含勞動條件、職場性別友善、職業安全衛生、社會安全等保障,保障所僱用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想瞭解勞動法規指引會對文化藝術事業單位產生怎樣的影響嗎?就來看本次的懶人包吧!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從屬性

法規指引適用範圍為符合勞動契約(依勞動部所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作為標準)之文化藝術事業及文化藝術工作者。如要了解從屬性的認定,可參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預告期;離職;資遣*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4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資爭議;工會;調解;勞檢;勞動檢查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