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單元 保險

 




前言:

文化藝術工作者在承攬、委任工作時,工作上的風險與人身安全,甚至還會發生作品損害的風險,除了需要事先評估可能的危險,還可以透過投保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以減少損害對自身的影響。

你有聽過文化藝術工作者會遇到什麼樣的意外?



當不幸遇到意外時該怎麼辦?保險能幫上什麼忙?

文化藝術工作者得以所加入之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或自行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業主要評估有無另行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之必要,或由文化藝術工作者自行投保,並宜約明保險費由何方負擔。

投保商業保險時,應注意投保標的、保險類型、承保事故範圍與理賠金額,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取得理賠金。

例如就人身保險而言,常見的旅遊平安險並不理賠工作時發生之傷亡等事故;就產物保險而言,宜確認履約所必要之作品、設備、材料、樂器、器材、耗材、道具等有無投保之必要。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