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單元 著作權(一)

 



前言:

文化藝術工作者最核心的產出即為各式各樣的著作,對於著作之權利歸屬,這一章將介紹著作權的基本概念、著作人格權之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及歸屬,讓文化藝術工作者於締結契約時,特別注意並了解相關約定在法律上之意義,以及各項約定後續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方能確保權益。 


契約指導原則,藝創工會



著作權,契約指導原則


著作權,契約指導原則
*在一般的情況下,只有不侵害著作人權益,且標示有困難並且不違反社會慣例時,才得省略表示創作者姓名。而契約常約定創作者需同意不對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之人主張著作人格權,雖屬有效約定,但應避免要求創作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這樣會讓創作者失去最基本的「姓名表示權」,在同意前應審慎評估。

著作權,契約指導原則

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定「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之附表內容。
著作權,契約指導原則

下一單元將繼續為大家介紹著作權相關內涵,請記得繼續看下去。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