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單元 工作時間


 



前言:

在勞工的基本權益保障上,工作時間、休假、工資、加班費是特別重要的事項,第3單元至第6單元建議相互參照閱讀,可以更加理解勞基法的基本原則。

本單元將為大家介紹工作時間的相關規範,讓文化藝術事業能夠注意勞工的工時是否過長、休息時間是否不足夠,還有關於部分工時工作者、彈性工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等詳細介紹。


勞動法規指引,勞動基準法


勞動法規指引,例假日,休息日

*1指強制性休息,為了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適時打斷勞工連續工作多日累積的疲勞,雇主必須確保勞工有例假的基本權益。
*2休息日、例假才可中斷連續工作日數,國定假日與特休不算。

勞動法規指引,部分工時工作,打工,兼職
勞動法規指引,勞基法


責任制,勞動法規指引,影視產業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附件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