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單元 工作時間
前言:
在勞工的基本權益保障上,工作時間、休假、工資、加班費是特別重要的事項,第3單元至第6單元建議相互參照閱讀,可以更加理解《勞基法》的基本原則。
本單元將為大家介紹工作時間的相關規範,讓文化藝術事業能夠注意勞工的工時是否過長、休息時間是否不足夠,還有關於部分工時工作者、彈性工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等詳細介紹。

*2休息日、例假才可中斷連續工作日數,國定假日與特休不算。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