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單元 著作權(二)

 



前言:

接續上一章的內容,本章將針對著作財產權授權模式、以及各授權模式的權利、授權應注意範圍(如使用方式、時間、次數等)進行介紹,使文化藝術工作者於締結契約時,特別注意並了解相關約定在法律上之意義,以及各項約定後續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方能確保權益。 





有關政府機關(構)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 還可以參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如下:
1.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3.若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如為多人共同創作,雖外觀型態為一個著作(例如:一本書、一首歌),但本質為各個獨立著作結合,部分仍有分離利用的可能,非屬共同著作。例如:詞、曲,由各著作人各自行使其個別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學完著作權相關規定,大家也對自己的著作權保障有了進一步認識,下一單元我們將為大家介紹如何計算工作報酬。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