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單元 職業安全衛生


 



前言:

本單元將簡單介紹職業安全意識與風險評估,如何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害的發生,也能在災害發生後及時救助。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可能發生之各種危害,應有採取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時對於長期和重複的工作傷害,也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1.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45條,處以一定之罰鍰。


1.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具體執行。雇主、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應,將包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7條第1項)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3.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1.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專案執行單位: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